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497號債權人桃園市蘆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教陽 非訟代理人 許文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蘇彩雪 、 鄭旭宸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569,814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復未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應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