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調字第132號

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代理人 賴致瑋

相對人 林啓銘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亦有本件交通事故資料在卷佐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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