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章自民國107年4月8日18時許起至同日18時2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住處,食用含酒精成分之燒酒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仍於食用完畢後,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4分許,○○○區○○路○○○巷○○號前時,因行徑偏離常軌,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酒氣濃厚,經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01毫克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永章業於107年6月23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卷第12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映姿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