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文榮
        丙○○
  被   告 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企業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伊執 有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簽發,以萬通商業銀行北高
雄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貳佰元之支票一紙,詎
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爰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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