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何永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明龍 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陳報新竹縣○○鎮○○路○段000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