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博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232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379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薛博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薛博文與 歐陽志聖 (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未經 吳怡萱林亞萱 等2人之同意或授權,推由歐陽志聖於民國
106年2月24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麥當勞速食店內,向吳怡萱等2人佯稱有在經營通訊行,專門幫他人處理門號,可以轉讓門號給他人云云,致吳怡萱等2人陷於錯誤,歐陽志聖即於同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遠傳門市前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由吳怡萱所申辦、如附表二所示由林亞萱所申辦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門號SIM卡6張及身份證件影本後,歐陽志聖復於106年3月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住家內,將上開門號SIM卡交付予薛博文,並告知吳怡萱、林亞萱之身分資料。薛博文即先透過網際網路進入iTunesStore商店、智冠科技-MyCard商店、GooglePlay商店、friDay錢包-樂點卡商店,輸入吳怡萱、林亞萱等2人上開門號、身分資料、驗證碼及帳號密碼等電磁資料準私文書,並傳送行使,以此方式綁定AppleID、Google帳號、friDay錢包、註冊為FETnet會員,佯以表示吳怡萱及林亞萱等2人有意透過小額付費方式進行交易。嗣於取得小額付費服務資格後,登入iTunesStore商店、智冠科技-MyCard商店、GooglePlay商店、friDay錢包-樂點卡商店,選擇以上開帳號附掛之吳怡萱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上開帳號附掛之林亞萱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之電信帳單作為付費方式,分別於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虛擬儲值點數,而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付款資訊等電磁紀錄傳輸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商店以行使,致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吳怡萱、林亞萱本人或得其等同意授權之人使用上開門號購買點數,而核以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之虛擬儲值點數,以此詐得前揭虛擬儲值點數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吳怡萱、林亞萱、iTunesStore商店、智冠科技-MyCard商店、GooglePlay商店、friDay錢包-樂點卡商店及遠傳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薛博文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即證人歐陽志聖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即證人吳怡萱、林亞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被告歐陽志聖、薛博文Line對話紀錄截圖32張。
㈤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5日遠傳(發)字第10810100397號函。
㈥告訴人106年3月小額付費帳單、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8年3月11日電子郵件、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
8日查覆小額帳單消費紀錄及廠商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8日、108年6月3日查覆電信帳單代付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局警察局中壢分局函附資料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網路商店內之各項商品及消費,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於手機或電腦上玩樂使用,並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伺服器,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查本件被告利用AppleID、Google帳號、FETnet、friDay錢包之小額付費機制,以吳怡萱、林亞萱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進行支付,藉此獲取虛擬儲值點數及免於給付上開虛擬儲值點數價金之不法利益,是被告前開所為,自屬詐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甚明。
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連接網際網路,輸入門號、身分資料、驗證碼及帳號密碼等電磁紀錄,再上傳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以取得小額付款資格,並利用已綁定上開門號帳單之付款機制,陸續透過網路連結前揭線上商店進行消費,則被告初次為取得小額付款資格所輸入及傳送之上開門號、身分資料、授權碼與帳號密碼,及其後被告各次消費時以網路傳送之前開付款資訊,均屬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且足表徵上開門號持用人有透過網路向前揭線上商店購買商品消費及以行動電話小額付費機制支付價款之意思,是該等行動電話門號、身分資料、授權碼及帳號密碼等付款資訊,自均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傳輸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歐陽志聖就本件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在前揭線上商店內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消費行為,均係為達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偽造不實
之線上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取上開商品服務及免於給付上開商品服務價金之財產上不法利益,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念及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但尚未實際賠付之犯後態度,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告訴人2人可持調解筆錄向被告聲請強制執行,若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行動電話門號│消費時間│金額(元)│序號/儲值流向│出處│├──────┼─────────┼─────┼───────────┼───────────┤│0000000000│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107年度偵緝字第2379號││(遠傳)│下午2時3分32秒許│││卷第40頁││├─────────┼─────┼───────────┤│││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43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53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2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11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22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30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39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51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2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10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20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34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44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53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4秒許│││││├─────────┼─────┼───────────┤│││106年3月1日│150│iTunesStore商店消費││││下午2時3分25秒許││││├──────┼─────────┼─────┼───────────┼───────────┤│0000000000│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107年度偵緝字第2379號││(遠傳)│上午10時2分57秒許│││卷第40頁││├─────────┼─────┼───────────┤│││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上午11時2分10秒許│││││├─────────┼─────┼───────────┤│││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上午11時2分29秒許│││││├─────────┼─────┼───────────┤│││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上午11時2分43秒許│││││├─────────┼─────┼───────────┼───────────┤││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107年度偵緝字第2379號│││上午11時2分57秒許│││卷第41頁│├──────┼─────────┼─────┼───────────┼───────────┤│0000000000│106年2月27日│1,000│MyCard點數│108年度審訴字第823號卷││(台哥大)│上午5時25分3秒許│││第85頁││├─────────┼─────┼───────────┤│││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上午5時24分59秒許│││││├─────────┼─────┼───────────┤│││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上午5時20分59秒許│││││├─────────┼─────┼───────────┤│││106年2月27日│2,000│MyCard點數││││上午5時20分46秒許│││││├─────────┼─────┼───────────┤│││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上午5時20分43秒許││││├──────┴─────────┼─────┼───────────┼───────────┤│合計│15,950│││└────────────────┴─────┴───────────┴───────────┘附表二:
┌──────┬─────────┬─────┬───────────┬───────────┐│門號│消費時間│金額(元)│序號/儲值流向│出處│├──────┼─────────┼─────┼───────────┼───────────┤│0000000000│106年3月14日│2,000│智冠-MyCard│107年度偵緝字第2379號││(遠傳)│上午11時3分51秒許│││第41頁││├─────────┼─────┼───────────┼───────────┤││106年3月16日│1,000│friDay錢包-樂點卡│106年度偵緝字第24102號│││上午11時20分22秒許││-GASH+1000點│第38頁│├──────┼─────────┼─────┼───────────┼───────────┤│0000000000│106年2月27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107年度偵緝字第2379號││(遠傳)│上午11時2分34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第55頁││├─────────┼─────┼───────────┤│││106年2月27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中午12時2分11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106年2月27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中午12時2分26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106年2月27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中午12時2分41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106年2月27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中午12時2分54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106年2月27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中午12時2分34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106年2月27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中午12時2分23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106年2月27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中午12時2分39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中午12時3分29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1時3分42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1時3分49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1時3分55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107年度偵緝字第2379號│││凌晨1時3分2秒許│││第59頁││├─────────┼─────┼───────────┤│││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1時3分8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107年度偵緝字第2379號│││凌晨1時3分15秒許│││第60頁││├─────────┼─────┼───────────┤│││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1時3分22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1時3分29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1時3分35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1時3分42秒許│││││├─────────┼─────┼───────────┤│││106年3月1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上午9時3分33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106年3月1日│1,000│GooglePlay商店-星城││││上午9時3分54秒許││OnlineHD遊戲點數│││├─────────┼─────┼───────────┤│││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2時3分56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2時3分6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2時3分18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2時3分48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2時3分58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2時3分11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2時3分22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2時3分37秒許│││││├─────────┼─────┼───────────┤│││106年3月1日│300│iTunesStore商店││││凌晨2時3分54秒許│││││├─────────┼─────┼───────────┤│││106年3月15日│2,000│智冠-MyCard││││中午12時3分35秒許│││││├─────────┼─────┼───────────┤│││106年3月16日│1,000│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上午11時28分22秒許││公司-GASH+1000點││├──────┼─────────┼─────┼───────────┼───────────┤│0000000000│106年3月11日│3,000│MyCard點數│108年度審訴字第823號卷││(台哥大)│凌晨3時17分42秒許│││第93頁││├─────────┼─────┼───────────┤│││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上午10時35分21秒許│││││├─────────┼─────┼───────────┤│││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上午10時35分38秒許│││││├─────────┼─────┼───────────┤│││106年2月27日│1,000│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上午10時35分51秒許││││├──────┴─────────┼─────┼───────────┼───────────┤│合計│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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