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一、編號二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一、編號,及附表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經查,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行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之刑。
三、又數罪併罰,其中一罪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即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就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另聲請意旨聲請就附表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惟附表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其已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施用第一級│竊盜罪│竊盜罪││││盜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年陸月│月│月,如易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罰金,以新│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臺幣壹仟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刑法第321│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0│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2項│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7月31│94年5月4日│95年11月17│96年1月19│95年11月17││)│日│、94年6月8│日│日│日││││日、94年7│││││││月6日、94│││││││年10月9日│││││││、95年2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臺灣基隆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機關││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及案││署│署│署│署│署││號├────┼─────┼─────┼─────┼─────┼─────┤││案號│95年度偵字│94年度速偵│96年度毒偵│96年度速偵│95年度偵字││││第18248號│字第200號│字第299號│字第217號│第2716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臺灣基隆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簡字│96年度簡上│96年度訴字│96年度簡字│95年度易字││審││第5332號│緝字第2號│第269號│第757號│第2401號││├────┼─────┼─────┼─────┼─────┼─────┤││判決日期│95年9月6日│95年10月5│96年4月25│96年3月26│96年5月14│││││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臺灣基隆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簡字│96年度簡上│96年度訴字│96年度簡字│95年度易字││││第5332號│緝字第2號│第269號│第757號│第2401號││├────┼─────┼─────┼─────┼─────┼─────┤││確定日期│95年11月7│95年11月3│96年5月21│96年5月21│96年6月11││││日│日│日│日│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玖│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貳│││月│月│月│月│月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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