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林煜凱 兼法定代理人 林彥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煜騰 律師附民被告 陳明華
昱晟 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訴訟代理人 李鳳雪 附民被告弘安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訴訟代理人 陳富傳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明華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