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驗餘總淨重壹貳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毀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四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一二‧三二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所出具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前述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透明晶體三包(總淨重一二‧三五公克,共取○‧○三公克化驗,驗餘總淨重一二‧三二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均檢出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所出具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北市鑑毒字第二五八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足認該等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說明皆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毓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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