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居木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6,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