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37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號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廖彩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期逾期時計收違約金參佰元,連續兩個月逾期時,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逾期時,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