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政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政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政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3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對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查受刑人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12月9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54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