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3號

原告 陳祚昌

訴訟代理人 高羅亘 律師

林建廷 律師

被告 陳美華

陳永順

陳美慧

陳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建物及該建物所坐落之同段135-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北屯區房地);第2項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及該建物所坐落之同段23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南區房地),而原告係於民國113年4月25日經拍賣取得系爭北屯區房地及系爭南區房地之應有部分各3分之1,拍定價格各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1,410,000元,共計2,91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 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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