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862號債權人 吳玉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李秉瑋賴加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李秉瑋、賴加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請求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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