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彥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旻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鈞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05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7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