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虎小字第112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沈昊陞

被告 廖振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8日9時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8日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言詞辯論終結,惟因矯正資料時間差之故,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得被告已於111年6月7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因被告現在監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第1項規定,依職權以視訊設備審理之,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有意見,請具狀表示。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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