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99號原告梁○○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08年8月12日寄存送達至原告住所轄區派出所,嗣經原告於翌日前往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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