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尚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助信 律師(即失蹤人 曾郁芬 之財產管理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萬7,051元(計算式: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萬7,300元/平方公尺×291.16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1000分之460=231萬7,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3萬5,95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洪堯讚法官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