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79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曾立德 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曾立德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