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債權人復康拓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GUYENHUUTHANH( 阮友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請款單所示,本件請求金額21200元係包含104年5月至
105年5月之服務費,惟就尚未屆期之服務費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到期部分,並表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