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940號債權人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債務人 翁坤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陳報地址查詢查無此人)或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5樓之5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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