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郭百齡
       郭豫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固以新臺幣(下同)46,616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以裁定
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97,900元,及命原告應於5日
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31,68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業於102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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