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00號原告 林文強 被告 黃意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0萬6000元,並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5萬3000元。經核,原告聲明前段有關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遷讓之建物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查系爭房屋完工於78年11月28日,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層數為5層,建物登記面積為157.24平方公尺,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算,系爭房屋1、2樓之建物現值為243萬6186元,有新北市板橋區建物現值調查估價表在卷可憑,是聲明一部份訴訟價額核定為243萬6186元。又以一訴同時請求返還租賃物,及給付租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欠租,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且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尚非返還租賃物之附帶請求,其金額即應與返還租賃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是原告聲明中段(請求給付租約終止前所積欠系爭房屋之租金)與聲明前段無主從關係,其訴訟標的金額10萬6000元應合併計算;至其聲明後段,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4萬2186元(計算式:2,436,186元+106,000元=2,542,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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