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丙○○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