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維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維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維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6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44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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