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71號聲請人 王金足 非訟代理人 潘俊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士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所有權人亦須更正)。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借據須有相對人本人之簽章,或請提出本票背面影本,本票背面須有相對人簽章。
註: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示,本件義務人兼債務人均為洪士凱,未見為第三人 洪文成 設定抵押權)。
四、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
五、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已催告洪士凱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