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

原告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原告 黃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榮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下列 梁買 之繼承人相關資料:

梁明華 (Z000000000)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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