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59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柯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