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 吳年進
年政 吳尾 來相對人黃 吳不纒
吳年進 吳年政 吳尾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吳清 於民國84年8月9日簽發本票(票據號碼:192731)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萬元,聲請人吳年進、吳年政及吳尾來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並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經聲請人於84年9月9日、84年9月18日向債務人提示未獲付款,逾期迄今仍未清。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吳清於104年10月14日死亡,相對人 黃吳不纒 、吳年進、吳年政及吳尾來為其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4月17日因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等4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㈠: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大同││446│旱│0│1│57.00│全部││└──┴───┴────┴──┴──┴───┴─┴──┴──┴────┴───┴─────┘┌───────────────────────────────────────────────────────┐│附表㈡: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大同││446││0│1│55.00│全部│因分割增加地號:446-1地號;所有│││││││││││││權人:相對人黃吳不纒、吳年進、吳│││││││││││││年政及 吳尾來公同 共有全部。│├──┼───┼────┼──┼──┼───┼─┼──┼──┼────┼───┼────────────────┤│002│屏東縣│屏東市│大同││446-1││0│0│2.00│全部│分割自:446地號;所有權人:相對│││││││││││││人黃吳不纒、吳年進、吳年政及吳尾│││││││││││││來公同共有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