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 律師被告 張博信
張貞惠 張博隆 張乃文 張育維 張育榮 張馨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及同段77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準。
又系爭房地於民國111年9月28日鑑估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470,000元,有原告所提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000元(計算式:6,47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5=1,2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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