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聚賢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茜

訴訟代理人 林祤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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