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蘇佰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發票人「 張勝 錤、 張泉福陳秋燕 」、發票日「民國88年8月23日」、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42萬元」之本票一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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