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祥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叁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