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陸許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陸許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陸許字第21號聲請人 王樹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5203號民事判決書及其生效證明書。
二、上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公證機關驗證之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之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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