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15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炳男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2月27日102年度易緝字第15、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炳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易緝字第15、16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已於同年3月8日同時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及被告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15號卷第37頁送達證書),惟被告遲至同年3月22日始經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向本院遞狀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3月25日收狀),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及本院蓋於該上訴狀之收文戳章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