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添義 、 朱東進 、 歐朱美華 、 朱美鳳 間請
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
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