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添義朱東進歐朱美華朱美鳳 間請
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
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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