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翁綉蓉
翁誼澍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巧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台南市○○區○○里0鄰○○○0號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