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告 張可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
被告 王美華
兼訴訟代理人 王大坤
被告 王隆盛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
被告 王隆男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被告 王文治
訴訟代理人 王慧真
被告 劉水泉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張淑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 律師
被告 王秀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