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告 張可昀

王星澈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

被告 王美華

兼訴訟代理人 王大坤

被告 王隆盛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

王麗如

王志忠

被告 王隆男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王獻輝

被告 王文治

訴訟代理人 王慧真

被告 劉水泉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張淑女

劉依宸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 律師

被告 王秀男

王秀煌

王宥翔

王泓銘

王萬保

王隆輔

王家妘

劉文雄

李淑妃 律師即 劉永義 之遺產管理人

張福添

劉正宗

張啟祥 律師即 劉青侑 之遺產管理人

楊進賀

楊明生

張天護

張家豪

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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