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九號上訴人 林銀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銀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具狀聲明上訴,但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敘明「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江振義法官陳宏卿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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