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聲請人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新富 相對人 謝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葉光章 未繳納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相對人為系爭建築物現住人,應就公共基金及管理費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金港大樓組織章程及住(業)戶規約第17條規定「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權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一)公共基金。(二)管理費。」已明定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繳納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縱然相對人曾以現住人身份繳納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亦僅是其願意代區分所有權人清償債務,並不因此負有繳納義務,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與區分所有權人就公共基金及管理費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