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68號聲請人欣億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秋香 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張碧雲 律師關係人莊○遂
莊○達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莊明烜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莊○烜為聲請人之股東,登記持有新臺幣40萬元之出資額,因莊○烜已死亡,有無繼承人不明,致聲請人無法就其所遺留之股權行使權利,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莊○烜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欣億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遺產管理人選任同意書等件為證。惟查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莊○烜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死亡時),被繼承人之胞兄莊○遂、莊○達尚生存,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前案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從而,被繼承人莊○烜既有繼承人得以繼承其遺產,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