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524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1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55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庚○○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安全帽壹頂沒收。
犯罪事實
一、庚○○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竟因染有施用毒品惡習,欲購買毒品抵癮,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時、地,由庚○○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車牌拆除),頭戴全罩式安全帽,除符合交通法規外,並用以掩飾身分,自後超越如附表所示騎乘機車、腳踏車或徒步之被害人,趁被害人不及防備之際,搶奪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旋即將所搶得之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具出賣予不知情之他人,現金予以花用殆盡,其餘證件則予以丟棄。庚○○於附表編號三搶得丁○○皮包,見其皮包內放置 陳金留 所有台中縣清水鎮農會金融卡,且寫有密碼,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於同年七月十八日,在不詳地點之自動提款機輸入密碼,使銀行之提款辨識系統誤判其係有權提領之人,而經提款機取得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二萬元、二萬元,共計四萬一千元,得手後供己花用。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作案用之安全帽一頂,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戊○○、 陳秋 、丁○○、辛○○、乙○○、己○○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三份、刑案現場圖、贓物認領保管單四紙、存摺影本一份、買賣契約書一份附卷,及扣案之安全帽一頂可憑,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用不法之腕力,乘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不及防備之際,公然掠取被害人之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另被告以陳金留之提款卡於自動付款設備提領四萬一千元,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先後六次搶奪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搶奪之目的即在取人財物,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搶奪罪論處。查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並非良好,竟為供自己購買毒品抵癮,即施以不法腕力奪取他人財物,除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外,亦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傷(均未據告訴),且受害人均為婦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行搶所得財物價值非鉅,事後坦承犯行,足見其應有認錯悔過之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扣案之安全帽一頂,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法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謂:被告庚○○另為附表編號七至九之搶奪犯行,因認被告庚○○此部分所為亦犯刑法搶奪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庚○○涉犯此部分搶奪犯嫌,無非係以被告庚○○於警、偵訊中之自白為其論據,是僅憑前揭被告庚○○之自白,而欠缺其他積極證據之情況下,揆諸上述法條規定之意旨,尚難遽認被告庚○○復有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之搶奪犯行,然因公訴人認此與被告庚○○所為附表編號一至六之搶奪犯行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郭佳雯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搶得財物│犯罪方式│備註││││││(新臺幣)│││├──┼────┼────┼───┼────┼──────┼──────┤│1│94年6月1│臺中縣清│戊○○│女用皮包│騎乘機車乘被││││8日20時│水鎮 鎮新 ││1只、手│害人不及防備││││30分許│二街與中││機2支、│自後超車搶取│││││興路口││現金新台│被害人置放腳│││││││幣(下同│踏車置物欄內│││││││)一千餘│之皮包一只。│││││││元、日記││││││││一本、書││││││││籍、原子││││││││筆等。│││├──┼────┼────┼───┼────┼──────┼──────┤│2│94年6月│臺中縣沙│丙○○│皮包一只│方法同上,陳│丙○○及 王麗 │││22日20時│鹿鎮鎮南│ 王麗霞 │、手機一│ 秋涼 騎乘機車│霞均因跌倒而│││3分許│路2段與││支、現金│搭載王麗霞,│受傷。(均未││││自由路口││1150元、│皮包係掛在王│據告訴)││││前5公尺││健保卡、│麗霞肩上。│││││處││郵局晶片││││││││卡。│││├──┼────┼────┼───┼────┼──────┼──────┤│3│94年7月1│臺中縣清│丁○○│女用皮包│騎乘機車乘被││││6日18時│水鎮中華││1只、手│害人不及防備││││許│北路與中││機1支、│自後超車搶取│││││山路口││現金一千│被害人置放機│││││││元、身分│車腳踏板上之│││││││證3只、│皮包一只。│││││││學生證1││││││││只、金融││││││││卡2張、││││││││心型隨身││││││││鏡1支、││││││││金石堂、││││││││新學友禮││││││││卷各一張│││││││││││├──┼────┼────┼───┼────┼──────┼──────┤│4│94年7月2│臺中縣清│辛○○│女用皮包│騎乘機車乘被││││9日22時│水鎮中山││1只、手│害人不及防備││││30分許│路2之1號││機1支、│自後超車搶取│││││││金融卡、│被害人置放機│││││││現金卡各│車上之皮包一│││││││一張、現│只。│││││││金一千元││││││││、汽機車││││││││駕照、機││││││││車行照、││││││││身分證各││││││││一只、印││││││││章一枚│││├──┼────┼────┼───┼────┼──────┼──────┤│5│94年8月1│臺中縣沙│乙○○│女用皮包│騎乘機車乘被│起訴書誤載行│││8日20時│ 鹿鎮中正 ││1只、信│害人不及防備│為地「臺中縣│││許│路與大同││用卡、提│自後超車搶取○○○鎮○○路││││街口││款卡、身│徒步行走將皮│2之1號」。││││││分證、健│包提於手上之│又被害人遭拖││││││保卡、駕│被害人皮包一│行三至四公尺││││││照、學生│只。│,左手臂有擦││││││證各一只││傷。(未據告││││││、行動電││訴)││││││話一支、││││││││護士制服││││││││1套、現││││││││金400元│││├──┼────┼────┼───┼────┼──────┼──────┤│6│94年7月4│臺中縣沙│己○○│女用皮包│騎乘機車乘被││││日20時30│鹿鎮日新││1只、信│害人不及防備││││分許│街與光華││用卡4張│自後超車搶取│││││路陸橋下││、現金10│被害人置放機│││││││000元、│車腳踏板上之│││││││身分證2│皮包一只。│││││││張、健保││││││││卡3張、││││││││駕照1張││││││││、 阿瘦皮 ││││││││鞋禮卷4││││││││張。│││├──┼────┼────┼───┼────┼──────┼──────┤│7│94年間某│臺中縣清│不明婦│健保卡1│騎乘機車乘被││││日│水鎮鰲峰│人│只、 牛仔 │害人不及防備│││││路清水國││褲1件│自後超車搶取│││││中附近│││被害人財物││├──┼────┼────┼───┼────┼──────┼──────┤│8│94年6月│臺中縣沙│同上│未遂│騎乘機車乘被││││間某日│鹿鎮星河│││害人不及防備│││││路小巷│││自後超車搶取││││││││被害人財物。││├──┼────┼────┼───┼────┼──────┼──────┤│9│94年間某│臺中縣沙│同上│同上│騎乘機車乘被││││日│ 鹿鎮鎮農 │││害人不及防備│││││路│││自後超車搶取││││││││被害人財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