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759號

債權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梁玉芬

債務人 王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郵局存款債權及集保股票。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扣薪之第三人,集保股票之存放券商為臺銀證券臺南分公司(址設臺南市),郵局存款帳戶係開設於竹山郵局(址設南投縣)。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並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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