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9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三日所為本件行進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清鐘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揭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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