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申請書(含補償金約款)。
中華民國109年7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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