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90號聲請人 李龍達 即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龍達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清
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10年7月22日北院忠民溫110年度司司字第304號函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李龍達為該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董事會會議事錄、帳冊明細、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聲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0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指定李龍達為志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