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建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建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周建賓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5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附表受刑人周建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9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4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3年度毒│士林地檢103年度毒│士林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99號│偵字第1821號│偵字第182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2340號│91號│91號││├───┼─────────┼─────────┼─────────┤││判決│104年1月13日│104年5月12日│104年5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537號│91號│91號││判決├───┼─────────┼─────────┼─────────┤││判決確│104年3月23日│104年6月29日│104年6月29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25號│字第3436號│字第34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