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9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拍賣之不動產標示「附表」(應與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相符)。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