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相對人 盧奇業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余永慶 於98年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3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2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余永慶於98年2月1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1,010,000元、14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5年,自98年2月19日起至118年2月19日、103年2月19日止,其中1,010,000部分,前二年按月付息,自100年2月19日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140,000元部分,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余永慶自101年3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70,593元、57,19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98年7月14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影本二件、案外人余永慶之繼承系統表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分別以101年7月19日、101年9月12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135字第15870、20287號函,通知相對人與債務人余永慶之繼承人 余富強劉錢妹 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7月24日、101年9月18日、101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與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三姓││521│建│││1777.00│100000分之│││││││││││││376││├──┼───┼────┼────┼────┼─────┼─┼──┼──┼──────┼──────┼───────┤│2│新竹市││三姓││570-8││││33.00│266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49│中華路四│三姓段│集合住宅│六層:│││││15.60│雨遮│3.00│平方公│全部│││││段705之│521地號│,鋼筋混│15.60││││││││尺││││││33號6樓││凝土造,│││││││││││││││││6層││││││││││││├──┴──┴────┴────┴────┴───┴───┴───┴───┴─────┴─────┴────┴───┴───┴───┴───┤│共有部分建號52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8│├──┬──┬────┬────┬────┬───┬───┬───┬───┬─────┬─────┬────┬───┬───┬───┬───┤│2│259│中華路四│三姓段│守衛室│一層:│││││10.41│││平方公│100000│││││段703號│521地號│,鋼筋混│10.41││││││││尺│分之│││││││凝土造,││││││││││388│││││││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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