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83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林庭年 (即 彭榆林 即新美牙醫診所之繼承人)
彭海崴 (即彭榆林即新美牙醫診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3,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劭威